内容简介:非全日制用工没有固定期限,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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