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擅自改女儿姓氏,一般来说是侵犯对方的权利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由于公民出生后到 10岁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公民的命名权一般是由其父母行使。父母在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下为其子女命名。 姓名变更权是女儿的一项权利,而非父母的权利。所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侵害了女儿随原告姓氏的权利。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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