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有《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性质,包括: (1)赠与合同经过公证; (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得撤销。 赠与行为,如果既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前述特殊情况,所以可以在过户之前依法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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