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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