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多余的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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