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前男友恋爱期间自愿转账,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借款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分手后无需退还。 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给予对方财物,包括转账、购物、购车、旅游等消费,应视情况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 520元、 999 元、 1314 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应视为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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