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股东向公司的借款 不一定会构成抽逃出资。所谓的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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