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xpop
民生法律百科
法律速递
以案说法
法律工具箱
律师答疑
登录
注册
首页
评论
评论:
举证期限的起算点
内容简介:举证期限的起算点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举证期限的起算,应从答辩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
用户评论
用户名
评论内容
提交评论
重置
lexpop
热门文章
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32阅读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标准
32阅读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32阅读
物业费纠纷管辖法院
32阅读
交通肇事后什么情况会终身吊销驾照
29阅读
合同价格不明确履行规则
27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