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举证期限的起算点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举证期限的起算,应从答辩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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