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 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 当事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原判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中,建议要有双方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借款用途、金额、偿还时间及有无利息等的聊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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