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1、未婚同居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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