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刑前在看守所的时间必然计入刑期 ,但判刑之后的时间是否计算 ,则需分情况看待。若判决生效后仍留在看守所,这段时间属于刑罚执行期,应当计入总刑期。但实践中出现因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 而留所服刑的特殊情况,这类情形同样计入总刑期。 看守所与监狱的时空转换法则...
用户评论
lexp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