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当公司 总经理挪用公款时,若财务人员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行了操作配合,法律责任的界定需要结合证据链进行判断。《刑法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总经理作为直接实施者构成主犯,而财务人员的责任则取决于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若财务人员未参与共谋且尽到了基本审查义务,不构成犯罪;但存在明显违规操作却未提出异议,则被认定为玩忽职守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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