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在法律实务中,挪用资金与改变资金用途的区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定。《刑法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而改变资金用途更多属于民事违约或行政违规范畴。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挪用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资金流向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而改变用途是单位内部资金调配,虽违反约定但未脱离单位控制。将工程款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属于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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