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刑事 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七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捕决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37天仅指刑事拘留阶段的时间。从刑拘到最终判决,需要经历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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