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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结束后监管5年是否需要配合检查?
内容简介:《刑法 》第七十二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缓刑考验期结束后若存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则需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内接受公安机关监管 。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罪犯,缓刑考验期结束后仍需在五年内遵守监管规定,包括定期报告、接受走访检查等。而单纯缓刑未附加其他刑罚的,考验期结束后则无需再接受监管。 缓刑结束后为什么还有五年监管期? 很多网友疑惑“缓刑都服完了怎么还要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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