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刑法 》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资金、工具等条件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定罪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赌博条件的行为 (如场地、网络服务器、资金结算等),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明知他人用于赌博仍提供帮助),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如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司法不仅包括实体场所,网络赌博平台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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