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刑法 》第89条规定,诈骗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的时间,而“连续或继续状态”则适用于多次诈骗或长期诈骗的情形。某人连续三年实施诈骗,追诉时效需从一次诈骗行为结束之日起算。若案件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但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刑法》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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