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要求行为人将公款“归个人使用”。若公款最终用于单位事务(如支付工资、采购物资等),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涉嫌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或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 。罪名需结合资金用途、决策程序、受益主体等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名义挪用但个人实际获利”的复杂情形。 单位用公款背后的法律真相 某街道办主任老张把50万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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