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在法学领域,不按抗辩权实际上更准确的表述应为不安抗辩权,它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68条(现《民法典》第527条),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权利的核心目的是平衡合同双方的风险,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不安抗辩权这么重要? 想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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