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在法律语境下,三方协议撤销与作废看似都是终止合同 的行为,实则存在本质差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协议撤销特指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取消协议效力。而协议作废则属于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常见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协议解除情形。撤销是法定救济手段需要司法介入,作废是自主协商结果无需第三方裁决。 职场新人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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