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刑事 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内容原则上属于保密范畴,未经当事人明确授权,律师不得将会见内容主动告知家属 。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当事人主动要求律师向家属转达特定信息;二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为什么律师要对会见内容守口如瓶? 想象一下你去看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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