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二是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三是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撤销事由发生超过5年未行使,撤销权自动消灭。这个1年+5年的双重时效规定,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也维护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为什么撤销权要设置诉讼时效? 就像食品有保质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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