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当老人因疾病等原因丧失签字能力时,可以通过法定代理或意定监护完成房产 过户。若老人意识清醒时办理过公证委托书,受托人可直接代为办理;若老人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经法院特别程序宣告后由监护人办理,整个过程必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原则。 手把手教你应对不同情况的过户难题 隔壁王大爷中风后急着卖房治病,家属拿着病历本就要办过户,结果被不动产登记中心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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