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 转让后管辖权的法律适用需遵循合同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原债权债务 合同中有明确的管辖条款(约定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管辖),该条款对受让人继续有效;若原合同未约定或约定无效,则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法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受让人通过公告方式取得不良债权时,仍受原合同管辖条款约束。 债权转让管辖权的实战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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