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劳动 合同 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想要辞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员工突然说走就走,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因离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过赔多少,法律并没有一刀切的规定,而是要实际情况判断。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会参考员工未提前通知的天数、企业实际损失(如临时招聘成本、项目停滞损失等),最终赔偿金额不超过员工1个月的工资。 为什么非要提前30天?这规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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