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劳动 合同 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属于主动辞职,原则上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员工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强迫劳动等)而提出辞职,则视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简单来说——主动辞职一般没有补偿,但被迫辞职必须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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