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劳动 合同 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30天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欠薪超过三个月,劳动者可主张以下赔偿:1. 补发全部拖欠工资;2. 按应付工资的50%-100%加付赔偿金(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3. 解除劳动合的N倍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4. 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 第276条之一),可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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