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劳动 合同 法》第17条、20条、30条规定,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出现劳动合同中写的是8000元月薪,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还没合理解释,公司 涉嫌拖欠工资、克扣劳动报酬甚至欺诈用工。劳动者完全可以带着工资条、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说好的工资说变就变?这些套路你中过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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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p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