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劳动 合同 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 强行辞退孕妇,依据第87条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2n)。这里说的是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而非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2n是法律底线而非协商结果。 为什么说孕妇是法律重点保护对象? 去年有个客户王女士,怀孕5个月时被公司以架构调整为由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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