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和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委托合同 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的合同,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合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通过三个核心标准进行区分: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合同履行方式和报酬支付条件。实践中常见的关键区别在于,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具有独立处理事务的权限,而居间人仅负责牵线搭桥不参与交易。 菜市场里的法律课:买白菜与撮合买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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