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采购合同 付款期限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如未明确约定,法律默认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时支付。重点在于明确性——付款时间、方式、条件必须可执行。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付全款的表述就比货到付款更符合法律要求。实务中,法院处理付款纠纷时审查合同条款,若约定模糊按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判定。 采购合同付款期限怎么定才合理? 上周帮客户审合遇到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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