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