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负担,侵权人的交强险可以用于赔付被侵权人的医疗费。如果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不支付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或者因侵权人逃逸等无法确定侵权人是谁的,为了保证受害的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害的参保人员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第三人,即侵权人,就其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