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是间接证据和物证。
指纹鉴定虽然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及手段做出的权威性结论,在案件侦破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对案件的定性,其作用和证明力不能是绝对的。必须有相关佐证一同形成证据链条,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之一。因此,只有指纹鉴定结论,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指纹等。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仅凭指纹不可以定罪。证据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定罪:
(一)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二)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则:1、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自侦案件的所有间接证据亦不例外,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达到本身确实的程度。如果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导致间接证据本身不确实,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它的结果,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则是案件事实的条件;其他如证明某个证据的真伪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等,也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客观地说,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只有将所有能够证明每个片段的间接证据收集起来,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一条锁链,使每个间接证据都成为其中的一个环节,环环相扣,使每个环节都不脱落,才能据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如果间接证据只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或者只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但不能证明案件的每个环节,即使间接证据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4、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做到间接证据相互之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也没有矛盾。如果发现矛盾,必须继续收集证据,深入调查研究,合理排除矛盾。否则,就不能勉强定案。
5、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不仅要表明这一结论是有根据的,而且要表明其他任何结论都是不可能的。只有这样,它才能具有不可动摇的证明力,从而雄辩地证明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