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期限最长是三十七天。

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的期限,一般是不可以超过一个月的。一个月之内如果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进行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得超过七天。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进行终结的案件,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进行释放。

拘留的条件有: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