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补充”的处罚原则。
一、双罚制
双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是鉴于单罚制的缺陷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处罚单位犯罪的体制,它克服了单罚制的一些弊端,为不少国家立法所采纳,成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惩罚单位犯罪的体制,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二、单罚制
单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单罚制的一个典型的立法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
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驶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关于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等不在其中。
一、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又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具有法人资格)。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是故意,但也包括过失。单位的故意犯罪占单位犯罪罪名的绝大多数,单位的过失犯罪罪名只是少数,还有个别的单位犯罪罪名即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如污染环境罪。
三、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
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表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行为主体时,只能由自然人作为行为主体。
换言之,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四、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犯罪认定必须在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的各项总则性规定,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具体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罪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审查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没有适格的单位主体,就没有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征,把握住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也就确定和掌握了认定的基本标准。
(2)注意区分认定是否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当某一具体犯罪的主体即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自然人时,应当从单位犯罪的意志和利益整体性去区分和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或者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3)注意把握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不同,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他主管人员和积极参加或者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人员。
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人员范围。
切忌把只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一般职员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