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合格的,经村内民主程序同意后,在村内张榜公示七天。

3.村内公示无异议的,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向街镇提出申请。

4.街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农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农村宅基地四至范围确认表。

5.填写四邻签字协议书。

6.街镇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报送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

7.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进行现场勘查。

8.经会审合格的,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宅基地申请条件有:

(一)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

(三)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

(四)申请宅基地要先向村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符合规划建设和申请条件的,村镇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审批颁发集体土使用证。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