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一级伤残鉴定标准是:

4.1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