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可以对外转让。

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如果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才可过户。

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需要的手续有: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