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订立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合同编号;

(三)合同签订地点;

(四)合同签订时间;

(五)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

(六)仓储物的数量;

(七)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

(八)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九)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

(十)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

(十一)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十二)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保管期限;

(十五)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七)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

(十八)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