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有:

1、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