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种类按履行义务的主体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按是否有报酬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按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等类别。

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称。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一方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又称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对称。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鉴证、公证或第三人证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签订程序简单,只要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