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进行征收时给予的经济补偿是不需要交纳契税的,需要交纳契税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等。
征地拆迁中契税授权方式有:
(一)办理房产信息查档证明。
(二)准备申报纳税资料。需准备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查档证明。
(三)提交纳税资料。资料准备好后可向地税局税收征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填写诚信保证书。
(四)确认纳税信息。
被征收人个人是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2、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