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离婚,婚前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不可以分割。
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婚前财产:
(一)婚前财产的认定:
婚前财产,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财产是法定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是可以将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则就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参与分割。
(二)婚前财产的分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三)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
1、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离婚财产分配:
(一)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是有约定的先按照约定处理;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
4、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5、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处理方法:
1、协商解决。
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前,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处理,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协议书;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就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据一定事实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此还是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起诉的流程可与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起诉需要的证件材料:
①起诉状;
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③财产分割相关证据,包括房产证、出资证明和其他财产清单。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三、婚内出轨的认定:
1、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仅仅是婚内出轨,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并不存在其他情形的,这个时候并不属于婚姻关系的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若是婚内出轨,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属于婚姻关系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领取结婚证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存在婚姻状态,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