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可以扣车的情形有:

(1)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6)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调查收集证据需要的。

车被扣押处理方式如下:

(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

(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依法通知车主领取被扣留的车辆;

(3)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