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吵架打架而起诉离婚的,如果只是一般的吵架,感情并未真正破裂的,法院不会判离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判断应否判决准予离婚是有严格条件的。

从《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来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方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人民法院将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如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将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则会判决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以上列举的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外,对一方向被宣告失踪的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这种规定是为了尽早结束已经名存实亡达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能够开始新的生活。

为了避免多次起诉离婚均不准离婚情形的出现,《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理论上是指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已发展成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和无可挽回的破裂。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后写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3、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4、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办理的居住证证。

诉讼离婚的程序: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副本及离婚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二、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三、审理与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