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驾照未满一年,处于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上高速,没有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二百元。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二百元。

关于驾驶证实习期的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实习期驾驶员驾车时没有在车身后部粘贴、悬挂统一标志,粘贴、悬挂标志无法被正常识别,粘贴、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如“新手上路”、自行打印的标志等情形,都将被视为未贴实习标志,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