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不能跟着机动车左转。

非机动车行驶的规定有: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5、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6、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不得醉酒驾驶;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8、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醉酒驾驭;

(2)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3)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4)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5)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