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能重新认定。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申请复议流程:

1、提出申请: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5)提出复议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的《复核申请书》一份(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

②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事故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的,附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事故当事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一份;

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受理申请: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3、审查情况: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4、作出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2)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