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规定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一般是七个月左右。

拘留是14到37天,逮捕后羁押二个月到四个月,中间很有可能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审判两个月到三个月,有可能延长。

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到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刑处罚的流程为:

1、立案。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3、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

4、法院审判阶段。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天左右,但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拘留延长的条件是:

1、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2、在特殊的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在原本三天的基础上延长一到四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